公司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发布时间:2019-08-30浏览次数:1335

公司

关于印发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

2017817






公司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司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员工。在我司修读的职工、交流生、进修生等员工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员工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学籍注册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司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齐学费等费用。各学院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电子档案、毕业档案等证件材料,与员工本人实行严格的对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保留2周的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员工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员工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其他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附详细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和时间期限等,参考上述条款。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我司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予以清退,所交学费等各类费用一律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条  被我司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员工或上年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入学的员工,经学校收费、报到、信息采集、学院入学资格审查等环节,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我司学籍。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将取得我司学籍的员工数据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员工的学籍。员工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进行学籍查询及学历认证等。

第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员工,教务处根据录取时的电子档案及有关数据信息,统一制作员工证,作为员工的身份证明,用于学籍注册、修读课程、参加考试、购买火车票等。员工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员工证由学院收回、销毁。

第十二条  当年录取的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无误,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其他在校员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2周内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后,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员工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内(当年录取的新生在领取员工证1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由所在学院在员工证上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未注册员工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听课、参加学业考试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员工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专升本员工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专科员工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本科员工可在36年完成学业。专升本、专科员工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推迟2年完成学业。

员工毕业学制按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计算。最长修业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

第十六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创业员工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的一倍。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员工转专业按照《公司全日制员工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员工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员工转学应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司员工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并向拟转入高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员工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

第二十条  员工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入外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并征得拟转入院校的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司的,不违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同意,公司党政联席会、学校董事长办公会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员工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对拟转学员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相关函件。

(四)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员工转学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2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办理。凡申请转学的员工,在未经批准及完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 (6)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等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 (6)以上;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员工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除在校生参军入伍和创业原因办理的休学外,员工一般不能连续2年休学。休学时间超过2年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学应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的员工需要提供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鉴定的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休学员工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员工的户籍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四)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五)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自发放休学通知书起转移至员工及其家长,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签订责任转移手续;

(六)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员工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员工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员工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员工休学期满,必须在休学通知书规定的复学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

(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后,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

(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且未请假者,按旷课论处。具体按照《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五)员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按退学处理:

(一)连续3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的或者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五)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审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八)学校认为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个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第二十九条  员工退学一般应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因第二十八条1-8款的规定而退学,可通过学院提供详细的调查证明材料,应退学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员工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调查人签名或有1名调查人和1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和员工工作处审核、报学校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经学校批准后,教务处负责出具员工退学通知书并通知学院,学院通知员工本人。退学的员工,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在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员工证等证件上缴学院,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规定手续者,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退学的员工不得复学。

第三十条  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六章  选课、补考、缓考与重新学习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第三十二条  员工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

第三十三条  除“旷考”“违纪”“作弊”外,员工已修课程(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主卷考试成绩不低于40分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采用60分以上记“合格”、60分以下记实际分数的办法记分,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补考”字样。其他情况不合格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三十四条  凡第一次修读的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旷考的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实行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员工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员工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或者课程考试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缓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员工可申请免听课程。

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因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等原因导致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员工可在开学后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申请,填写《公司员工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及授课教师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免听的员工应认真自学课程教学内容,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并按时参加平时考试及课程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方可取得该课程学业考试资格。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员工1学期免听课程一般控制在12门,且仅限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课程。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转学(入)、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形,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具体按照《公司关于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八条  员工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员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及不合格)或二级(合格、不合格)记分制。所有课程均需取得60分或合格及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

第四十条绩点换算。绩点是衡量员工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反映了员工学业水平的差异,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3.5

0


第四十一条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员工进行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本科员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需获得4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否则将不符合毕业要求。具体按照《公司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一)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的课程。

(二)某门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

(三)缺交作业次数达1/3及以上者。

(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员工个人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由体育课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成绩单上须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第四十五条  员工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取得的成绩及学分按辅修方式计入学籍档案,有关要求按照学校《公司全日制本科员工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员工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六条  员工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分解除的有关要求和手续,根据《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考试违纪处分解除后或应届毕业生未解除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学习突出的,经员工个人申请,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重新学习;否则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一)应届毕业生表现较好、学习突出为以下方面:

1.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

2.到国外高一级学历层次学校学习(留学);

3.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

4.考取组织部门的选调生、“大员工村官”;

5.西部计划志愿者;

6.考取“央企”者;

(二)员工办理重新学习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集团处分解除决定书;

2.考取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员工,提供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3.到国外高一级学历层次学校学习(留学),提供录取(接收)集团录取证明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确认。

4.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的员工,经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5.考取组织部门的选调生、“大员工村官”,经县()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6.西部计划志愿者,学校团委提供相关证明。

7.考取“央企”者,招聘部门或企业人事部门提供证明并可在有关网站查阅。

第八章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七条  员工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和员工所在学院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员工宣布。

课堂教学(含实验)按标准课时,见习实习、军训等实践性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员工上课时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实验、实习场所)。员工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四十八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事发后1天内补假),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九条  员工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员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凡未经批准而离校或误课者,按旷课处理。请病、事假2周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2周者,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员工工作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得超过6周。在考试期间请假,需同时办理缓考手续。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6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不得参加考试。

第九章  提前毕业与留级

第五十条  普通本科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选课和学业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员工必须符合:在校期间的操行评定为优秀或良好,且未受到过行政处分;申请时所修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70%及以上。

第五十二条  提前毕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提前毕业本科员工在第五学期的第三至四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可在当年11月上旬申请撤销。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员工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公司员工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员工,参加第二年6月份学校统一的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符合毕业条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留级,最长为2年。

(一)留级的条件:

1.自入学开始,连续两次受到二级及以上学业预警的;

2.本人自愿申请留级的。

(二)办理留级的员工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公司员工留级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四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获得规定的普通话相应等级证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员工体质测试标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员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返校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员工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退学员工,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八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本科员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相关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公司全日制员工学籍管理规定》(公司校发〔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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