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员工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张凡俊发布时间:2019-08-30浏览次数:431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文件

 

 

公司校办发〔201920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员工学分制管理规定的

 

 

各部门、各单位:

《公司全日制本科员工学分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第六次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2019426

 

 

公司全日制本科员工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本科员工学分制管理,深化公司产品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旗下产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员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员工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作为员工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员工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公司产品资源利用率,适应员工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日制本科员工。在我司修读的专科生、职工、进修生等员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五条  集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员工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员工的基本修业年限2-4年,专科员工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员工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1-2年毕业,创业员工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的2倍。专升本、3+2贯通培养员工不能提前毕业。

第六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确定课程体系、毕业学分、学分构成,以及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必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具体课程名称、数量和学分数由各学院确定。

第八条  集团积极推进平行开课和学期滚动开课制度的实施。通识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实行平行开课和学期滚动开课制度,员工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其他课程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员工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1学分;

(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劳动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 最低毕业学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定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原则上文科专业150学分左右,理工科专业160学分左右,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最低毕业学分与同年级相同名称主修专业相同,参加相关认证的专业根据认证要求设置学分。具体毕业学分要求由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  学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有所不同。课程学分学费按员工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算并公布。

第十三条  员工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预收学费,完成注册后方可选课,未注册员工不能选课,学年结束后予以统一结算学分制学费。

第十四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之前,员工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 实行学分奖励制度:

(一)员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选课学分超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免收所超出学分的20%学分学费;

(二)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员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的,学校免收5学分学费;

(三)员工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要求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置换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和学分要求,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七条 除专业核心课程、通识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外,其他课程原则上可以任选,所修课程可置换本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学分。鼓励学院在满足本专业员工学习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员工开放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由员工本人通过学校教务平台进行,分初选和退改选两个阶段。一般每学期第15周左右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为退改选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员工进入选课界面,系统显示当前选课周期本专业培养方案推荐的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安排,同时可以进行跨专业课程、辅修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选课。

 通识课程初选阶段,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设,员工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跨专业选修课程人数低于20人,可跟班听课,人数超过20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单独组班授课。

第二十一条  员工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少于15学分。

第二十二条 凡员工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合格、旷考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必修课程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或另选其他课程。员工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员工重新学习次数不限,重新学习课程按照实际考试分数计。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员工和外国职工可以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但应补修相应学分的通识教育课程。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机考、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二级(合格、不合格)记分制。

第二十六条  员工修读课程经考核均需取得60分或合格及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七条 绩点换算。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3.5

0

 

第二十八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数。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员工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反映了员工学业水平的差异,可作为对员工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普通话相应等级证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员工体质测试标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员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2019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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