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司员工资助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公司员工资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公司员工资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使各项资助得到合理分配,让更多员工受益,教育员工感恩母校,奉献社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司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员工。
第三条 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以“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精准扶贫”为指导,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员工自愿提交证明(申请)材料,由学院、学校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等方式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员工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董事长办公室、员工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员工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员工资助工作,负责员工资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订及评审结果审定,检查督促员工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员工工作处,负责资助工作的总体规划、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司成立员工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员工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员工干部代表和普通员工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员工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员工资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代表和普通员工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资助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员工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资助形式及资助经费
第八条按照国家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给予员工以下主要类型资助: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绿色通道、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结对帮扶等。
第九条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十条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奖助学金包括:国家类奖助学金、校本奖助学金和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1.国家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员工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
2.校本奖助学金包括:特别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出国(境)访学奖学金、国内访学奖学金、国(境)外职工奖学金、新生特困助学金等。
3.社会捐助奖助学金。根据当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类奖助学金由国家划拨专项经费;校本奖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员工,学校(学院)根据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资助标准并启动评审工作,需要单独组织评审的,参照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进行,学校(学院)按约定方式、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具体评审依据《公司国家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司员工奖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司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年。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员工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4.员工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员工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员工毕业后第36个月底。从毕业后第3年的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息按年计收。员工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司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员工工作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院员工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外省籍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直接到生源所在地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咨询并申请。
第十七条员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取得我司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的员工;
4.员工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申办,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经办银行及当地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申办。
(一)受理申办阶段
1.员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员工在线服务系统,首次贷款的员工首先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续贷的员工直接使用首次办理贷款时用的账号登录。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2.员工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向生源地所在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员工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员工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3.续贷的员工需在员工在线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续贷声明,并每年至少两次登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续贷声明未通过学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贷款员工将无法申请贷款;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的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员工生成合同文本信息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二)贷款发放阶段
1.贷款员工在县(市、区)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面附有回执校验码);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贷款员工于暑假开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员工工作处;
2.员工工作处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3.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部回执单后,统一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回执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
4.集团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员工划拨学费并开具员工收据凭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要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1.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员工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员工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 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2.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员工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3.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借款员工如未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贷款违约员工的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借款人并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当事人面临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并将对其正常学习生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困难时,学校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或政府部门划拨的员工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财务年度支出预算。
1.员工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2.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3.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补助标准:根据员工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在同一学期中不可重复申请。除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的严重困难外,受助每生每学年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员工填写《公司员工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核实申请员工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分管员工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4.员工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员工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确定补助金额。单次补助金额超过5000元者,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5.公示;
6.员工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员工银行账号。
第七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学费减免是指学校对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文件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对象和额度根据员工困难程度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员工,上学年享受资助不超过5000元,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残疾、孤儿,确无经济来源的特别困难员工;
2.少数民族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3.本人及家庭遭遇不可抗拒重大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5.按国家规定应给予减免的,其中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参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费减免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由员工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由员工家庭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公司员工学费减免申请表》;
2.公司对经济困难员工进行摸底调查,经班级员工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拟减免学费员工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减免学费员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员工工作处;
3.员工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拟减免学费员工名单进行审核,经员工工作处研究,报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学费减免员工名单和减免额度。
4.学费减免时间为每年10月份,10月底前公布本学年学费减免的员工名单。
第二十九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给予减免学费: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的,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的;
4.具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
5.可以通过勤工助学解决困难而拒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6.因本人责任导致被盗、受骗等意外事件而产生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7.因校园贷、高利贷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经济困难的。
第八章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一种资助形式,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一条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1.孤儿且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
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6.其他特殊困难员工。
第三十二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公司新生入学通知书》、《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街道)级政府机关(扶贫办)的证明材料、学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公司审核。学院经初步审核认定后,指导新生填写《公司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经学院员工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盖章;
3.集团审批。新生报到期间,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工作站,负责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员工持《公司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绿色通道工作站审批备案。
4.员工入学。员工凭审批通过的《公司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第三十四条 员工入学后,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档案。符合资助条件的,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确保考入我司的员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督促员工限期缴纳学费。
第九章勤工助学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六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十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员工工作处负责员工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员工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确有需要的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员工勤工助学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业劳动除外。
第三十九条设岗原则:科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安排用工数量和助学时间。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员工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固定岗位为主,包括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以及其他符合申报规定的岗位。
第四十一条员工工作处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的单位,须于每学年九月份向员工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公司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岗位。校内临时性工作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安排的岗位,经员工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员工工作处在指定网站公布。每学年四月份进行一次岗位微调。
第四十二条员工工作处委托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并与员工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四十三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学有余力,成绩良好;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
4.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聘程序:1.申请勤工助学的员工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条件后,登录公司数字化校园学工系统资助服务栏目,在“我的勤工助学”中进行网上申请;
2.经学院初审,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应聘合格后,被聘用的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公司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用工单位、学院和员工个人留存。
3.如有特殊原因,用工单位需要调整勤工助学人员的,员工填写《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应聘合格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公司勤工助学协议书》。
4.被正式录用的员工经用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两个)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员工。
第四十六条考核办法:
1.对用工单位的考核
员工工作处不定期对各用工单位的岗位设置、员工使用、教育管理、考勤考核、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由员工工作处向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岗位设置。
2.对勤工助学员工的考核
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要接受用工单位和员工工作处的双重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员工,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对考核优秀的员工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集团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强度等,科学合理按岗定酬。
第四十八条报酬发放:
1.用工单位根据员工出勤和工作情况等对勤工助学员工的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如实填写《公司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由负责老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报送员工工作处,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
2.员工工作处根据检查督查情况并核对《公司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无误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由学校财务部门将报酬统一发放至员工本人银行卡。
第四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员工参加勤工助学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章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国家资助
第五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员工入伍时,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在校生服役期间(含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五十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司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包括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员工。
第五十三条 资助标准与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8000元,研究生最高额度为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员工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员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员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相应的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与审核:
1.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为www.gfbzb.gov.cn。在线打印《高校员工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2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员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2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高校员工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2份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2份。
2.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员工,到校复学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员工工作处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3.财务处负责审核学费缴纳情况;员工工作处负责审核在校期间学费减免情况及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应征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审核应征入伍情况。
第五十五条 实施与发放:
我司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支付,统一采取“财政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审核员工资格无误后按国家规定实施完成资助工作,中央财政据实拨付资金予以结算。
集团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员工,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员工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复学员工实行学费减免,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分年度为其缴付学费。
第五十六条 管理与监督: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员工,取消受助资格。应征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部队退回的员工姓名、毕业(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至员工工作处(武装部)。
被部队退回的员工,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将被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员工的资助资格认定,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认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当年度学校有关通知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