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发布时间:2019-08-30浏览次数:119

公司

关于印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

2017817






公司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司及校内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与我司全日制在籍员工有关的各种考试;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全体在职人员和在籍员工。

第二章  员工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工作安排或要求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违纪。员工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均为考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停止答卷,清出考场,并视具体情况,除批评教育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属于校内学业考试,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因考试违规受纪律处分者,在学校解除其处分后,经员工个人申请,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重新学习,否则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重新学习考试。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拒绝向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不回答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查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计算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五)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的;

(六)将装订的试卷私自拆开的;

(七)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未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的;

(八)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故意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十三)桌面或座位周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材料等在开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十五)藏匿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十六)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八)组织作弊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取试题内容的;

(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散布虚假考试信息的;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在校内考试中,有第一至十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第十二至十七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在校内考试中,有第一至七款所列行为之一且作弊未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第一至六款所列行为之一且形成作弊事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第十款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一至十二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第八款所列行为且形成作弊事实的,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九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在籍员工有协助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按考生违纪、作弊情节作同等处理。

第三章  在职人员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行为按教学事故界定。对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在职人员(含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三)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在考试前10分钟未到考场及无故早退、串岗、脱岗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五)在考场内接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或微博、看书看报、大声喧哗、打瞌睡、吸烟以及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无故未按监考要求进行巡视的;

(七)校内学业考试中命题工作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超过规定时间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或在规定时间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

(九)在评卷、统分中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十一)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十二)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被巡视人员发现有2名以上考生作弊或被举报作弊且查实的;

(十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十四)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十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六)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七)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十八)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九)为不具备参加考试及考试工作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十)利用考试工作职权,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无理拒绝、妨碍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九)其他影响考试秩序或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第一至十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给予学院(部门)内通报批评;有第十六条第十三至十七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有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工作,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款所列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职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及管理工作,如出现以下行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当事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全校通报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作弊考生隐瞒不报或私自降格处理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丢失、损毁、泄密考试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的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员工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监考人员收缴违规考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属于纸质材料,要求考生在违规材料上签字;如属通讯器材等作弊工具,将作弊工具进行封存。

(二)监考人员确认违规行为及情节,并在考场记录上予以详细记录。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处理单上全面、客观、认真地填写违规行为及情节,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考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考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无误后,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按手印。考生拒绝签名的,监考教师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监考教师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员工处分的拟定与审批程序、处分解除手续按照《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职人员违规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人员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考试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报告(举报)内容,成立由考试主管部门或相关学院(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对涉嫌考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调查小组审核论证后形成初步处理建议,一、二级教学事故和处分决定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三级教学事故转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处理,研究结果要在本部门、单位公布,同时报教务处、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五)有考试违规行为的非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主管部门或相关学院(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照学校及上级规定的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公司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公司校发〔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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