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关于印发员工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员工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
2017年8月12日
公司员工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公司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员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向学校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如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诉。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申诉。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员工、职工等类别的在校员工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董事长办公室、监察处、员工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员工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违纪员工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员工的处理、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或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等事宜。
第四条 对员工申诉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及时高效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申诉人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面申诉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处理、处分决定等;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书可以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签收为准。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的3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委员会开会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7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员工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就同一处理、处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九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果申诉人提出召开复查会议申请时,申诉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复查会议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参与人、证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结论应经申诉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委员会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查结论应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采用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时,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的参加人应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委员会委员、记录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复查会议是否公开举行,由申述委员会决定。复查会议应有2/3及以上申诉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委员会的评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复查结论应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一)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错误或证据不足的;
(二)处理、处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处理、处分决定程序违规的;
(四)处理、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正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四)申诉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六)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期限;
(七)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
(八)申诉委员会盖章,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论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
复查决定书等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申诉委员会委托公司(校区)至少2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员工本人,由员工本人在文本上签字。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代收人签字,所在学院(校区)记录在案,学院(校区)分管员工工作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应抄送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机构。复查结论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机构应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员工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申诉期间有关3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